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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罚而罚不可取(《闲庭信笔》六十三)

作者:方舟   发表于:
浏览:26次    字数:803  原创
级别: 文学秀才   总稿:38886篇,  月稿:0

  处罚,在现实生活中无论作为整肃队伍的手段,抑或是作为思想教育的手段,都是必要的。所以赏罚分明常常受到人们地赞扬,而人不论贤愚,事不分好坏,一概听之任之,则是不足取的。

  可是,近闻某治安交通部门的“罚则”,却令人惶惶不安起来。其“罚则”规定,罚没任务按人分包,每人一年罚没任务3万元,超额有奖,完不成受罚。这里处罚的目的之一——教育不见了。于是,罚没变成了为罚而罚。加重处罚,也像一些干部下海搞第二职业一样,成了创收的一种手段。

  如此下去,交通秩序能够搞好吗?真的会像一些人说的,达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吗?事情的发展往往同我们的愿望相反,为罚而罚是暂时增加了一些收入,却弊端横生,危害匪浅。

  为罚而罚,罚是目的,结果必然是失去分寸,罚得越多越好。执勤者的主观愿望已不是教育大家遵纪守法,而是巴不得多出现一些违章行为,以利多收罚款,而且对违章行为的处罚上,也往往从重从严,目的也是为了多收罚金。这就把执勤者与被罚者置于互相对立的地位,搞得警民剑拔弩张,关系紧张。这样,虽然多收了一些钱,却失掉了人民群众对交警的敬仰和信赖的高尚感情。两者相较,实属得不偿失。

  为罚而罚,交警可以从罚款中多得奖金,罚中有利,自然处罚的积极性很高。但如果处理不好,私欲过于膨胀,就会降低、淡化他们的政策观念,忘记了自己所从事的崇高职业的宗旨,最终难以完成维护交通秩序的任务。

  为罚而罚,自不可取;而赏罚分明,却不可少。对那些违犯交通规则的人和事,严肃处理,批评教育以至罚款,以儆效尤,是非常必要的。特别是对那些目无规章,恣意乱为的人,不处以适量的罚款,是难以使他们受到教育的。但现在的问题倒不是当罚者不罚,而是应当研究如何通过罚款达到教育违章者的问题。应当纠正那种为罚而罚的错误做法,对执勤者进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切实把罚款作为进行遵章守则教育的一种手段,而不是为了达到多拿奖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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