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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伤鉴定标准最新

作者:倩仪   发表于:
浏览:15次    字数:7169  原创
级别: 文学秀才   总稿:28211篇,  月稿:10686

  重伤是指机体完整性遭到严重破坏或功能严重障碍。根据中国刑法第95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伤害可定为重伤。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zzzzz,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重伤鉴定标准

  一、颅脑、脊髓损伤

  1 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 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二、面部、耳廓损伤

  1 重伤一级

  a)容貌毁损(重度)。

  2 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m)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o)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q)容貌毁损(轻度)。

  三、听器听力损伤

  1 重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2 重伤二级

  a)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b)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c)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d)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e)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四、视器视力损伤

  1 重伤一级

  a)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b)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o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

  c)双眼盲目4级。

  2 重伤二级

  a)一眼盲目3级。

  b)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c)一眼视野半径10o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

  d)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

  五、颈部损伤

  1 重伤一级

  a)颈部大血管破裂。

  b)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者造口。

  c)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进食完全依赖胃管或者造口。

  2 重伤二级

  a)甲状旁腺功能低下(重度)。

  b)甲状腺功能低下,药物依赖。

  c)咽部、咽后区、喉或者气管穿孔。

  d)咽喉或者颈部气管损伤,遗留呼吸困难(3级)。

  e)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流食)。

  f)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重度)。

  g)颈内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50%以上)。

  h)颈总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25%以上)。

  i)颈前三角区增生瘢痕,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六、胸部损伤

  1 重伤一级

  a)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V级)。

  b)肺损伤致一侧全肺切除或者双肺三肺叶切除。

  2 重伤二级

  a)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级)。

  b)心脏破裂;心包破裂。

  c)女性双侧乳房损伤,完全丧失哺乳功能;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

  d)纵隔血肿或者气肿,须手术治疗。

  e)气管或者支气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f)肺破裂,须手术治疗。

  g)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7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50%以上。

  h)食管穿孔或者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i)脓胸或者肺脓肿;乳糜胸;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食管支气管瘘。

  j)胸腔大血管破裂。

  k)膈肌破裂。

  七、腹部损伤

  1 重伤一级

  a)肝功能损害(重度)。

  b)胃肠道损伤致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依赖肠外营养。

  c)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 重伤二级

  a)腹腔大血管破裂。

  b)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c)肝、脾、胰或者肾破裂,须手术治疗。

  d)输尿管损伤致尿外渗,须手术治疗。

  e)腹部损伤致肠瘘或者尿瘘。

  f)腹部损伤引起弥漫性腹膜炎或者感染性休克。

  g)肾周血肿或者肾包膜下血肿,须手术治疗。

  h)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i)肾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j)外伤性肾积水;外伤性肾动脉瘤;外伤性肾动静脉瘘。

  k)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须手术治疗。

  八、盆部及会阴损伤

  1 重伤一级

  a)阴茎及睾丸全部缺失。

  b)子宫及卵巢全部缺失。

  2 重伤二级

  a)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5.0cm以上。

  b)骨盆不稳定性骨折,须手术治疗。

  c)直肠破裂,须手术治疗。

  d)肛管损伤致大便失禁或者肛管重度狭窄,须手术治疗。

  e)膀胱破裂,须手术治疗。

  f)后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

  g)尿道损伤致重度狭窄。

  h)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合并轻度休克。

  i)子宫破裂,须手术治疗。

  j)卵巢或者输卵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k)阴道重度狭窄。

  l)幼女阴道II度撕裂伤。

  m)女性会阴或者阴道III度撕裂伤。

  n)龟头缺失达冠状沟。

  o)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50%以上。

  p)双侧睾丸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q)双侧附睾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r)直肠阴道瘘;膀胱阴道瘘;直肠膀胱瘘。

  s)重度排尿障碍。

  九、脊柱四肢损伤

  1 重伤一级

  a)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b)二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 重伤二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50%以上。

  b)臂丛神经干性或者束性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c)正中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d)桡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e)尺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f)骶丛神经或者坐骨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g)股骨干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o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h)胫腓骨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o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i)膝关节挛缩畸形屈曲30o以上。

  j)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完全断裂遗留旋转不稳。

  k)股骨颈骨折或者髋关节脱位,致股骨头坏死。

  l)四肢长骨骨折不愈合或者假关节形成;四肢长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m)一足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

  n)一足的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离断或者缺失4趾。

  o)两足5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p)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q)一足除第一趾外,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十、手损伤

  1 重伤一级

  a)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2 重伤二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36%。

  b)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c)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d)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e)一手示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

  f)一手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十一、体表损伤

  1 重伤二级

  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30%。

  b)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0cm以上。

  2 重伤一级

  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10%。

  b)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0cm以上。

  c)撕脱伤面积100.0cm2以上。

  d)皮肤缺损30.0cm2以上。

  十二、其他损伤

  1 重伤一级

  a)深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70%或者IIIo面积达30%。

  2 重伤二级

  a)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30%或者IIIo面积达10%;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合并吸入有毒气体中毒或者严重呼吸道烧烫伤。

  b)枪弹创,创道长度累计180.0cm。

  c)各种损伤引起脑水肿(脑肿胀),脑疝形成。

  d)各种损伤引起休克(中度)。

  e)挤压综合征(II级)。

  f)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完全型)。

  g)各种损伤致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重度)。

  h)电击伤(IIo)。

  i)溺水(中度)。

  j)脑内异物存留;心脏异物存留。

  k)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重度)。

  法医伤情鉴定标准

  1、一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

  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3、三级伤残鉴定标准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4、四级伤残鉴定标准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

  5、五级伤残鉴定标准

  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

  6、六级伤残鉴定标准

  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

  7、七级伤残鉴定标准

  七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内容。

  8、八级伤残鉴定标准

  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

  9、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

  10、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

  伤情鉴定的流程

  鉴定的受理

  (一)初审----由鉴定人负责

  ——核对委托人(代理人)身份

  决定受理的,应当复印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收取委托人的介绍信,并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1附属材料归档。

  ——审核鉴定委托书

  审核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明确、用途和要求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是否属于重新鉴定,委托人是否签字或盖章。【司法鉴定委托书】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1归档。

  ——审核鉴定材料

  审核鉴定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情况,鉴定材

  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鉴定材料】作为司法鉴定业务

  档案卷宗材料序号6归档。

  ——商议委托鉴定事宜

  明确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鉴定文书的送达方式、需要退还的鉴定材料及退还方式、需要补充的鉴定材料及时间要求。

  ——提出是否受理意见

  经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报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批。【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2附属材料归档。

  (二)审批----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或指定的鉴定人负责

  ——听取初审人的意见

  ——审查鉴定材料

  ——签署是否受理意见

  鉴定机构负责人在《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决定是否受理,以及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人、承办人、鉴定费等事项。

  (三)受理----由承办人负责

  1、决定当场受理的

  ——收取鉴定费用

  鉴定机构财务人员收取委托人鉴定费后,应当出具税务凭据。【收费凭据复印件】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8归档。

  ——办理受理登记手续

  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部示范文本格式,与委托人签订一式两份《司法鉴定协议书》,双方各执一份。【司法鉴定协议书】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2归档。

  2、决定补充材料的

  ——收取鉴定委托材料

  经审核,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当填写一式二份《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代理人),一份连同收取的其它鉴定材料由承办人保存。【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6附属材料归档。

  ——告知补充材料内容

  待鉴定材料补充齐全后,按当场受理的程序办理。

  3、决定不予受理的

  ——说明不予受理理由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代理人)说明理由。

  ——退还鉴定材料

  鉴定的实施

  (一)准备----由承办人负责

  ——通知指定或者选定的鉴定人

  对同一鉴定事项,鉴定机构应当通知二名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鉴定人进行鉴定。

  ——移交鉴定材料

  向鉴定人移交鉴定材料,并履行登记手续。

  ——明确鉴定具体事项

  与鉴定人商定鉴定的具体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

  ——通知委托人(代理人)有关鉴定事项

  落实《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鉴定时间、地点等事项。

  ——做好鉴定相关准备

  准备鉴定仪器设备、协调检验(查)工作。

  (二)鉴定----由鉴定人负责

  ——介绍参与鉴定的鉴定人

  在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

  ——确认是否申请回避

  在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

  ——听取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意见

  在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

  ——进行鉴定相关检验(查)

  检验(查)时,无关人员应当离场(经鉴定人同意除外)。

  ——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

  【鉴定检验(查)记录】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5归档。

  ——鉴定人发表鉴定意见

  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意见上签名。

  鉴定文书的签发

  鉴定文书的签发程序——由承办人负责

  ——制作鉴定文书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制作鉴定文书。

  ——送鉴定人核实

  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文书底稿上签名。

  ——报机构负责人签发

  将鉴定人核实后的鉴定文书送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

  【鉴定文书底稿】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4归档。

  ——送鉴定人确认签名或者盖章

  将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后的鉴定文书正本送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加盖机构鉴定专用章

  【鉴定文书正本】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3归档。

  ——按《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方式送达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文书送达委托人(代理人)后,【送达回证】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7归档。

  ——退还应退的鉴定材料

  按《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退还应退的鉴定材料,并由委托人(代理人)签收。

  ——立卷并归档

  刑事伤情鉴定标准

  1、重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2、重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3、轻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4、轻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5、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审核人: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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