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1月25日《工人日报》报道,日前,江苏省淮安市快递行业工业联合会、市快递协会代表签订了《淮安市快递行业职业伤害保障全覆盖专项集体合同》(以下简称《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共6章19条,涵盖职业伤害保障涉及人员分类、工伤保险费缴纳责任主体、相关责任等方面,覆盖4500多名从业人员。
针对快递行业高流动性、高风险性的特点和用工形式多元化、职业伤害保障未能实现全覆盖,行业从业人员面临较高工伤风险等问题,市总工会牵头组织和推动,促成快递行业工联会代表职工和快递协会在协商基础上签订了此次《集体合同》。通过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对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有助于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减少因工伤赔付不到位、不及时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具有独特的、明显的制度约束力。
《集体合同》的亮点在于:细化条款、明晰各方责任,尤其是明确劳务派遣、业务发包人员工伤保险缴纳责任主体。其中,涉及应缴纳工伤保险的人员分三类:A类为快递企业及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快递末端备案网点中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B类为劳务派遣企业向快递企业派遣的从业人员;C类为快递企业将末端备案网点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者组织中的从业人员。同时,《集体合同》规定工伤保险费缴纳责任主体分别为:A类人员工伤保险由所在快递企业或备案网点缴纳;B类人员工伤保险由所在劳务派遣企业缴纳;C类人员工伤保险由发包的快递企业缴纳。此外,对用人企业需雇佣临时工或小时工的工伤保险缴纳等情况,《集体合同》也作出明确规定。
当前,受劳动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善等因素的制约,像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伤权益保障尚存在某些短板。在这一现实背景下,市总工会抓住关键节点,推动落实专项集体合同对快递行业职业伤害保障全覆盖,发挥集体合同制度在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中的作用,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方面,集体合同具有“准法律”的效能,通过集体合同的约束,推动快递行业企业劳动用工不断规范、员工诉求表达渠道更加顺畅、员工职业伤害权益更有保障等,具有现实可行性;另一方面,签订集体合同,其内容对同一行业、同一企业所有从业人员都适用,劳动者可享有集体合同提供的制度保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既能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构建。
以“准法律”形式推动并强化快递行业职业伤害保障全覆盖,淮安的做法显然具有示范意义。期待未来,各级工会通过更多立足实际、契合现实的实践,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方面提供更多工会方案、贡献更多工会力量,让千千万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拥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