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公安局杨坤局长投案啦
与大理公检法同志们聊天之十二
9月27日我收到【云南信访】的短信通知,大理市人民法院反馈说,将于2024年11月24日前办结并书面答复我。今天是27日,我仍然没有收到,看来你们又食言了。
原来,从网络得知:“云南省大理州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杨坤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主动投案,目前正接受云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杨局长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结果如何,当然需要时间,大理市法院在等,我表示理解。
你们大谈法律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原来你们认为诈骗犯认罪认罚了。
看,加粗黑框标注的认罪认罚,十分突出耀眼。
问题的核心就在这里。相对于我们受害老人,你们应该是法律专家。当然知道,要得出认罪认罚,从而达到从宽处理从轻处罚的目的,必须有我们的诉讼代理人参与,否则,这样的判决是作不出来的。相信你们更懂。
人嘛,各事其主。为人谋而不忠乎。你们忠于杨局长,精神可嘉。但杨局长严重违纪违法,所以你们全错了。你们应该忠于社会主义法治忠于党。现在压在你们头顶的大石头已经松动,这正是你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按案件的本来面目,修正改过的大好机会。圣人言谁人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
什么叫认罪认罚?绝对不是如你们说的诈骗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均与大理市人民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一纸空文。《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七条、八条、十六条、十八条说: “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州检察院科长对我说,我们受害人可以不参加。是的,有这规定。但具体到这个案子,没有我们的参加。怎么取得我们谅解,达成和解协议呢?你们对抗了这重要考虑因素。
“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诈骗犯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了没有?没有,又没有抓住重点。非但没有,诈骗犯“虽然表示认罚 ……却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判决书说:诈骗犯制作了还款计划并具备还款条件——刑期只有半年了,这计划在哪里?),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看,法律明确规定,王鹏举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你们是怎么执行的?
所以你们的这个判决,违背事实,对抗法律。大错特错,根本不能成立。是不是?不是你们水平低下,而是为了忠于杨局长,不得已胡编乱造。纸包不住火,自然漏洞百出了。
下面再看看,你们自欺欺人的伎俩。
欠债还钱,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宾川父老乡亲公认人品极坏的王鹏举撒泼耍赖拒绝退款,你们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反而去包庇他,保护他。作为人民公检法,真不可理解!
王鹏举拒绝还款,当场就气死了十多位老人,你们不采信,偏偏采信王鹏举夫妇家有老人及俩未成年儿子,还说王鹏举一贯表现良好……爱憎分明,赤裸裸暴露了你们的感情、立场,这是判决书吗?说服得了社会吗?十几位老人的死亡那是血案啊!为什么你们视而不见,只字不提,不予追究?
王鹏举伪造国家公章文件。办案时工作人员说不知道,后来为了轻判轻罚,又合并打包,抹掉了伪造公文罪。这又公然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必须判三至十年罪的规定。
你们判决书说“被告人用六个账号向435 人非法集资 56,765,800.00元,还给出借人本息金额 27,244,381.07 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29.521,418.93 元。”这损失在哪里?是不是还在六个账户上。是转账是消费,银行都有记载。你们却说,后因资金链断裂,王鹏举账户上没有钱了,无法按期支付本息。怎么好意思用这低级谎言欺骗我们老人呢!违背常识嘛。这不是明目张胆包庇诈骗犯贪这三千万大头吗!
你们说王鹏举“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证据证明实际经营鹏举庄园”,那么请问,受害人中的共产党员多次对王鹏举说,我们支持你发展民营经济,响应党与政府号召借钱给你。但你利率太高,你必须降息,必须降息!否则不利于你农庄的发展。出借人主动提出要降息,难道说明我们贪图高额利息吗?王鹏举为了办好鹏举庄园,那为什么一夜之间,又把几百头牛转移得一干二净,这能证明他主观目的是经营鹏举庄园吗?
大理检察院的科长对此不以为然。这很正常。正说明了当今但没了理想信念,人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现实。但作为共产党员,我们也是真诚的,要不然怎么会有这样的表态呢! 如果是你,你会这样表态吗?
判决书上还说:“王鹏举自愿认罪认罚,提出鹏举庄园现仍能维持运转,申请对其适用缓刑,其将经营好庄园,积极赔偿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于新艳自愿认罪认罚,提出其家中有老人及两名幼童,其制作了还款计划并具备还款条件,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看到了吧,俩诈骗犯说:制作了还款计划并具备还款条件,积极赔偿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但判决书又说“后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对付本息”。前后矛盾,自我打脸,这是行文大忌啊,小学作文课上老师就强调过了。为了忠于杨院长吧,大概你们顾不得了。我相信不是你们水平低。我相信基层干警,包括州中级人民法院张主任,州检察院科长都是不得已而为之,都是被迫的。你们应该好好的反省反省。共产党员应该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法治。不要贪赃枉法, 任性用权,野蛮操作,草菅人命……
顺便再问两句,你们判决书原始稿,我最初是在《老人维权》群上,刘伯俊老弟发出来的时候看到的,请看这一段:
这里诈骗犯诈骗了元。后来正式的判决书上就恢复为元,对于我们这个案件来说,这似乎才正确。请问这是笔误还是怎么回事?王鹏举这个诈骗犯真厉害,诈骗了六亿多……也难怪有人要包庇他了。
再有,判决书说,“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提交了集资参与人陈述、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审计报告……”凡是到场的人都公布了名字,唯独没有这个集资参与陈述人的名字。是子虚乌有的杜撰,还是不便公开?
这一切,只有你们自己才知道。 据说,现在即使是非集罪也要还本付息。我们是法盲,你们是法律专家,不知真假如何?
现在杨坤局长正接受云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希望杨局长顺利过关。杨局长年轻有为,据说大理市公安塌方式腐败后,是省公安厅调来救火的。没想到他也中招了,不幸啊!可见现在反腐败斗争形势是多么的严峻复杂啊。希望大理公检法的同志们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二十届中央委员会三中全会精神,紧跟党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