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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不公开或公开不规范、不全面,谁来监督?

作者:李·勇   发表于:
浏览:47次    字数:1923  原创
级别: 文学秀才   总稿:38890篇,  月稿:0

  感于村民朋友数次诉诸有关网络平台、寄希望借助社会舆论力量来推进双龙村两委对蒙华铁路建设征用本村集体土地的实际补偿款项及具体使用情况进行必要客观的公示未得其果,2022年8月26日随写《也来说说村务公开工作的必要性》。

  群众利益无小事。村务公开的必要性毋庸置疑,因为它是人民群众评判农村党务政风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政权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基础性工作。

  话说回来,有的村长期存在财务收支等村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甚至于不尊事实的混淆是非等问题,怎么办?

  从新农村规划建设、乡村道路建设、农村电线改造到土地平整、农田灌溉水渠的施工建设及铁路拆迁安置补偿与配套建设至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维修改造……,仙居乡双龙村何曾有一个一目了然的村务公开目录清单?

  不仅如此,每次质疑伴随的也是上级政府的神回复:……感谢您的监督,若有新问题或其他疑惑,欢迎您致电**乡人民政府(0724—86790**)。其间的回复也是答非所问或绕来绕去的避重就轻。

  难道村务公开不是村委的日常工作吗?村务公开制度是指村民委员会及时或至少每六个月通过户外宣传栏、手机APP、触摸查询机、电脑等一定形式和程序公布一次涉及财务的事项并由村民参与管理、实施监督的一种民主行为。

  村务不公开或公开透明度极低及不规范、不全面等问题,他们不应该好好反思吗?上级政府不应及时纠偏、严肃问责吗?

  村务公开是党群、干群之间的一座“连心桥”,是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意识的“阳光工程”。面对群众质疑,上级政府反而遮遮掩掩、还美其名曰的欢迎来电……真可谓是——

  尽瘁鞠躬肩使命,倾心竭力保民安。村务公开寻常事,落实推行好作难!(七绝)

  当前某些干部堪称官场“老油条”,一如中国纪检监察报刊文所说:他们是常常的热衷于“打太极”,工作能推就推、能拖就拖,问题能绕就绕、能躲就躲……

  建设项目的规划或申报及资金来源与多少应否予以公示、建设项目的招标是否合法合规不该清清白白置于人民群众的眼皮子底下吗?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何在?

  以双龙新农村集中安置点(60户)规划建设为例:2014年规划之初,统计即约50余户居民已向村委会表达了在新居民点自行建房意向。时至今日仅六户居民(含蒙铁拆迁4户)与一低保户及一五保户入住,这说明了什么问题?

  集中安置点是否遵循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原则?是否有形象工程并浪费社会资源和套用新农村建设资金之嫌?资金投入是否产出高效益或有无流失?这是否与某些干部政绩观扭曲、法治意识缺失有关,是否与上级政府问责不力、官官相护有关?

  村务不公开,村民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我行使监督权、向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反映还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

  此时,我们不妨擦亮眼睛来搜寻身边有多少看得懂、能监督的村务公开?拭看多少人民众“共同决策”演变成了村官“个人决策”?

  当前,新知识青年多落户在外、青壮年亦常年异地参与城市建设或自谋生计,留守农村的老幼妇孺偶有疑问也在某些干部随意糊弄的申斥声里唯唯诺诺的无言离去,“民不与官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小农意识被拿捏稳稳的。

  村务公开就这样在某些地方任性的缺乏经常性、规范性、全面性——村级财务开支及相关建设项目简单笼统地公开收支情况,给人一种“雾里看花”的感觉,叫群众如何看得明白?常常对村民关心的事务采取避重就轻的选择性公开,如何形成有效监督?上级政府面对群众质疑的财务公开也是不回复或答非所问,有无利益输送?

  这时,村务公开在人民群众心里逐步形成了一种错觉,即“群众说了算”变成“个人说了算”“组织说了算”。久而久之,强化群众监督、让群众监督蔚然成风就成为了时尚的空话、套话。

  保障好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只有在党和政府正确领导下实行全面、规范的村务公开并强化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能,加强对侵害群众利益等问题线索的审查力度才能确保群众切身利益不受侵害。

  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期待上述及那些不把村务公开当回事的某些党员干部能常常的“照照镜子、正正衣冠”,自觉正一正党性修养的同时于自我批评中自我净化、自我提高,主动树立起基层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实实在在的做一回人民公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之规定: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接受村民的监督;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审核人: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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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村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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