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事散文

欧志:集贸市场税收二三事

作者:付林   发表于:
浏览:102次    字数:3768  手机原创
级别: 文学秀才   总稿:58篇,  月稿:0

  提起集贸市场税收一词,相信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参加税务工作的同志应该不会陌生。我于1983年7月从财经学校毕业参加税收工作,至1990年初才调到灵山县税务局机关工作,先后在三个税务所工作过,直接参与管理集贸市场税收有七、八个年头。尽管当时我的工作岗位是城镇专管员,是负责管理国有、集体企业税收的,但税所规定每到农村的集市日,全体工作人员都要参加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农村集镇三天一集市期,也就是说税务所的工作人员有三分之一的时间是从事集贸市场税收管理的。所以,我对集贸市场税收管理记忆很是深刻,难以忘怀,现在回想起来还是记忆犹新。回忆起当年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一些有趣事,现在还是觉得蛮有意思的。

  一、税收分成解决了税务局“新、大、难”问题

  为了加强集贸市场税收管理,解决税务部门业务经费不足,调动基层税务干部的积极性,努力完成组织收入任务,1983年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文件规定对城乡集贸市场征收的税收70%缴入国库,30%留给地方。集贸市场税收留给地方的分成收入,主要用于解决税务局集贸市场税收的征收费用,补充税收业务经费的不足以及房屋修建等集体福利事业。

  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政策的出台,对税务局而言是重大“利好”。因为从财政局分设出来新成立不久的税务局“百废待兴”,办公场所拥挤,交通工具短缺,干部职工宿舍残旧,有部分乡镇税务所还是与财政所合署办公。集贸市场税收分成对税务局可谓“雪中送炭”,解决了税务部门当时的“新、大、难”问题。在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政策出台后几年间,县(区)级税务局建设的办公楼、干部职工住宅楼,基层税务所新建的办公住宅综合楼;给基层税务所配置征收管理交通工具,如小汽车、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等;还有解决税务干部职工福利发放的集贸市场税收提成奖金,当时的集贸市场税收分成功不可没。税务局就是通过这一渠道解决了很多迫切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税务局在社会上的威望和地位也随之得到明显提升。

  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分别成立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套税务机构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从1995年1月1日起,取消集贸市场税收分成办法,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的经费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分别负担。这样,集贸市场税收分成走过短短的11年历程,集贸市场税收中的一些税种随着我国农村税费改革和税制改革而取消或用其他新税种取代,从而淡出人们的视野。

  二、“一年364天不打烊”的生猪屠宰税

  屠宰税是我国一个比较古老的税种,古时候叫做“估税”。屠宰税最早记载出自《周记》中“及弊田,令禽注于虞中”,意思是说,猎人打猎完了,虞人(官名)植官旗于其中,让猎人来献所捕获的猎物,并规定大兽公之,小兽私之。

  1994年之前,广西屠宰生猪每头征收屠宰税3.5元,牛每头征收5元,羊每头0.5元。1994年国务院下放屠宰税给地方管理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屠宰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了屠宰税征收标准:猪每头8元(钦州市地税局规定对屠商销售每头猪征收个人所得税2元,每头猪共征收税款10元),牛,马、骡、驴每头10元,羊每头1元。为了减轻农民负担,2006年国务院发布命令,废止《屠宰税暂行条例》,全国取消征收屠宰税,古老税种屠宰税完成使命从而退出历史舞台。

  我在税务所工作时,记得是负责门面征收的同志征收屠宰税的。每天天未放亮,屠商就到税务所拍门叫税务人员开票缴税,屠商完税后,由税务人员在两边带皮的猪肉身上,用一个约15厘米宽的木圆滚筒蘸上食用花红粉打上“屠宰税完讫”的大红戳记,猪肉方可上市销售。每天早上屠商用自行车驮、拖拉机或人力三轮车拉、两人用竹木杆抬猪肉来税务所排队完税盖印。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税务人员事先填写好税票中的税种、日期、税目、数量、金额大小写等栏次,姓名留空,屠商报税时填上姓名即可。每到节日,特别是农历除夕当天,镇集市屠宰的生猪多达五、六十头,由于一人忙不过来,税所领导就安排其他同志帮开税票收款,专人对猪肉盖印。

  在集市日,有时猪肉供不应求,屠商马上宰杀生猪“赶市”销售,大多屠商不主动到税务所完税盖印,税务人员巡查发现,就到屠商摊位开税票收税。屠宰税当时是税务机关相对固定和稳定的一个税种,可以说得上是“一年364天不打烊的税收”,只有一天没税收。按照中国人的风俗习惯,春节大年初一不杀生溅血,杀生等于为自己积累罪孽。为了积德行善,这一天屠夫也放下屠刀不宰杀生猪,所以,集市上也没有猪肉摆卖。

  三、“先税盖印后售”的成衣、木器产品

  查验征收是由税务机关派员对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并贴上查验证或者盖查验戳,凭证运销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这是我国《税收征管法》出台前税务机关常用的一种税收管理办法。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在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中,除了屠宰税实行查验征收外,对上市销售的成衣、木器、烟花、炮竹也实行查验征收,即纳税人要先到税务机关缴纳产品税,并对应税成衣或木器等盖上查验戳,方可上市摆卖。在农村赶集日,为了防止纳税人偷税漏税,税务所就派出税务人员对成衣行和木器行进行巡查;发现有未盖印的成衣或木器,就扣留拿回税务所,然后,纳税人再到税务所完税盖印后领回被扣留的商品。

  那时候,税务所对查出未完税的商品是“重教育不处罚”,一般都是只补税不罚款。有的成衣个体户,特别是在街上家门设摊摆卖的,往往把未完税盖印的成衣藏匿在家里,有人买成衣时,再从家里偷偷拿出来卖,以达到不缴税的目的。外来赶集的成衣个体户则把未完税盖印的成衣夹藏在袋子里,或是混入已盖印的成衣中摆卖。所以,税务人员在巡查时,不仅要检查摆上摊子上的成衣,还要对袋子里的成衣进行检查,发现有未盖印的成衣就扣留拿回税务机关,扣留的成衣双方当面清点数量,税务人员也不用开“扣留单”给纳税人。

  税务所对木器行的税收管理相对困难些,农村的木匠一般纳税意识不强,很少有人自觉拿木器去税务机关完税盖印的。税务机关只能派人专门蹲点管理,当税务人员检查到未盖印的木台、柜子、木箱、木床时,卖家站在远处不作声,与税务人员玩起“躲猫猫。税务人员要抬走木器时,才现身与税务人员交涉或争执。有的税务所曾有税务人员管理木器税收被纳税人打伤的事情发生,抗税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尴尬”的耕牛牲畜交易税

  牲畜交易税是对购买牲畜的单位和个人按成交价格,向购买者征收的一种税。中国汉代官府向养马民户征收的“马口钱”,应该是后来牲畜交易税的雏形了。按照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规定,该税种的征税收对象为牛、马、骡、驴、骆驼5种牲畜,起征点为1头,税率为5%,1994年起我国取消此税种。

  牲畜交易税是乡镇税务所集贸市场税收的组成部分之一,但收入占比不大。此税种征税对象多为个人,具有流动性强、交易隐蔽的特点,税收征管难度较大。另外,牲畜交易税是向购买者征收的,农民购买一头耕牛已付出一大笔钱,再要拿钱交税,心里极不愿意,尽量想方设法逃避纳税。钦州市每个乡镇都有一个赶集日(一般是三天一集日),当地人叫做“墟日”。我国南方地区牲畜交易基本上是耕牛,交易地点本地人称之为“牛墟”,往往是设在远离集镇的路边或山坡上,每个集市日多者上市耕牛二、三十头,少者也有十来头。

  耕牛卖买交易与“牛中介”密不可分。“牛中介”者古代称“牙人”,当地人俗称“牛中客”,一个“牛墟”都会有三、五个“牛中介”活动的身影。他们撮合买卖双方交易从中赚些中介茶水费。为了加强牲畜交易税的管理,税务机关一般都派人到“牛墟”现场征收税款,但收效甚微。因为耕牛经“牛中介”撮合后,购买者为了达到不缴税的目的,双方大多是听从“牛中介”安排在场外交易,或者是等税务人员下班后才成交。所以,有时一个“牛墟”集市日收上的牲畜交易税多者几十元,有时一分钱的税款也收不到。此税种的在当时显得很尴尬,税务所对牲畜交易税的征收管理也显得无能为力,此税种有点形同虚设。

  五、“力不到不为财”的集贸市场税收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集贸市场税收是靠税务机关投入大量人力和物力去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除了加强管理上述几种税收外,在集市日里,还要派出人员对没有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临时经营商贩进行管理并征收税款,如一些流动赶集的商贩临时经营的五金铁器摊点、小百货摊和日杂摊,农村生产队集体出售的砖瓦、方桁、桷子、原木、原竹、茶叶、烟叶、土糖等,还有农民自产自销的应税产品,如炮竹、米酒、烟丝、线香、冥纸、腊烛……这些应税产品税收时效性很短,稍纵即逝,有的应税产品上市一会儿就售馨。税收就象“路边火”,有没有人烤,火燃烧过了就过了,没人来收税的话,纳税人就收摊走人,税收白白流失掉。所以,每到集市日,税务所就组织人员实行分片包干巡查,加强税源控管,对大宗的应税产品摊点采取“人盯税”办法,把税款及时征收上来,防止税收流失。

  同时,税务所还要派出税务人员到各生产队进行每年一次查账,税务所让大队干部通知生产队会计拿会计账本集中到大队部接受税务人员检查,发现有未完税的砖瓦、原木、原竹、烟叶等应税产品时,税务人员就当场下达补税通知书,要求生产队会计限期到税务所补税。所以,人们形容当时的集贸市场税收是靠税务部门劳心费神去管理的“劳力税”,但是税收征上率也不高,把集贸市场税收说是“力不到不为财”的税收一点都不为过。

【审核人:雨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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