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孕妇求助
2023年5月24日下午,一位四十多岁挺着大肚子的孕妇,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走进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在本律师办公室,这位脸色憔悴的孕妇焦急地向笔者央求,说:“仰律师,你要帮帮我啊!”
“你有什么事需要律师帮助的?”我问道。
她说:“昨天下午,我丈夫去一家工厂拆钢棚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了下来,身上多处骨折,现已住入医院动荡不得,我下个月就要临产,自己的母亲和婆婆都是八九十岁的老人自顾不暇。家里十二岁的女儿还在上学,不仅没人照顾我丈夫,就连我生小孩时也无人照顾了,而且工厂还不给垫付住院费,这该如何是好啊?”
说着说着,她居然哇哇地大哭起来。我见了,忙叫她坐下有话慢慢说,并递给她餐巾纸擦眼泪。律师安慰说:“你不要着急,请把知道的事故情况讲一下?”于是这位孕妇含着泪花继续说着……
原来她的家住在大田乡五登村,丈夫吴某是个农村电工,平时除干农活外,经常帮人做做工。因一个月前武义县泉溪镇刚刚发生4.17工厂特大火灾事故(死亡11人),所以各级政府都在严厉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迅速排查安全隐患,拆除一切违章建筑。因此,东南工业区有一家公司雇佣吴某等人去拆厂内违建的钢棚。
5月23日下午,吴某在这家公司拆钢棚时,因他人吊机起重时的物体晃动,碰到了脚手架,导致吴某从五米多高的脚手架上坠落在地受了伤,而该公司仅支付急诊医疗费二千八百多元之后,便停付了住院费用。
本律师听了之后,认为这是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联想起4.17特大火灾事故之后县里建立处置机制,有关应急联动部门应该会关注此事,于是,就建议伤者可以拨打110报警求助。
临走时,我递给她一张名片,说有什么问题可以随时打电话进行咨询。孕妇问律师提供咨询要收多少费用?我说:“法律咨询可不予收费,目前首先是你丈夫要安心治疗伤病,你自己也要注意临产安全,至于委托律师维权的事等你丈夫出院以后再说。”
当天晚上,躺在医院病床上的吴某打电话报了警。一会儿,应急联动部门派员赶到医院,向吴某作了询问笔录,然后通知那家接受劳务的公司,要求该公司不论责任是否存在,都必须立即预付吴某住院医疗费。因此,该公司不得已才派人到医院为其预付了住院费用三万元。
二 依法起诉
吴某住院共71天,医生在出院记录上载明诊断:运动障碍、左侧多发肋骨骨折、T12﹣L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肢体感觉功能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障碍……。
同年8月上旬的一天,吴某拄着拐杖来到律师事务所。他感谢律师向他妻子免费法律咨询并提出的相关建议,帮助他解决了大部分医疗费用来源的燃眉之急,他还笑着告诉我,说他的妻子上个月生了一个活泼可爱的小男孩。
吴某信任律师,为了维权便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由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律师按规定告知其本案诉讼风险:1,委托人在被告公司受雇拆钢棚受伤的证据(包括第三人吊机操作失误)是否充分?2,委托人与被告公司之间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3,委托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如拆钢棚作业是否需要资质等等)?
为此,吴某向律师提供了他与被告公司负责拆钢棚的管理人员之间的手机通话录音,用以证明其受雇提供劳务和拆钢棚时摔伤的事实,并提供领取劳务费的凭据,电焊工证、以及现场目击证人的名单,还有三万八千多元的医药费发票等证据。
由于骨折等症状需六个月的恢复期,之后才可以申请伤残司法鉴定,因此律师帮助联系司法鉴定等事宜,并耐心地等待着。
2023年12月29曰日,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金华(正路)所作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吴某损伤构成三处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72日、营养期60日。
2024年1月5日,本律师为吴某代书《民事起诉状》,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向武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赔偿吴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鉴定费等款项299295.35元。
但是,被告公司在诉前调解时却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关系,该公司还向法院调解人员提交了一份双方于2023年5月20日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原告吴某看了之后,向律师说明:这份合同是公司事先打印好的,5月22日他在拆钢棚时,公司管理人员说现在动用氧气割需电工动火证,所以合同上签个名报备一下,他听了之后连合同内容都没有看,就在乙方落款处签上自己的名字。
由于双方对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产生了重大分歧,两者所涉及的赔偿责任不同,即前者是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要赔付70%以上;后者是委托方承担选任不当的补偿责任,一般补偿不超过20%。所以两者之间赔偿数额差距很大,因而导致诉前调解陷入僵局。
三 成功获赔
也许是被告公司发现其与吴某的用工关系性质存在着较大诉讼风险,便将承揽吊机业务的车主徐某和承保吊机车的保险公司列为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向法院申请追加。
2024年4月28日,法庭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原告吴某提交了病历、医药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手机通话录音光盘等证据。被告公司在质证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没有意见,但认为双方是承揽关系,为此被告公司向法庭出示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用来支持双方是承揽关系的主张。
原告代理律师则认为该合同名为承包,实为雇佣。理由是:一,合同约定拆钢棚、包清工,每工600元/天,按天计算;二,公司提供氧气和液化气,同时搭好脚手架;三,签约前,公司已雇人拆掉一部分钢棚。签约后,公司为加快拆钢棚进度,又雇他人与原告一起拆。四,合同约定公司工地管理人员有权到场监督。因此,律师认为如果是原告承包的话,为何双方不约定工程总承包款?为何原告不自备氧气和液化气以及脚架?为何被告又另雇他人参与拆钢棚,而且工资也是每工600元由公司另行支付的?所以原告律师认为双方的雇佣关系是比较明显的。
第三人徐某及保险公司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但质证时认为:被告公司应承担雇主责任,原告高空作业时没系安全带具有过错,同时是原告没有梱好散钢而被碰坠落受伤,吊机没有碰到过脚手架,因此第三人对本案不承担任何责任。
庭后,原告代理律师分析了案情,如果一意孤行追究被告公司的雇主赔偿责任,原告方也存有一定过错,很有可能自身要承担不少于20%的责任。而同时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对原告主张权利更为有利。而且即便是第三人责任无法落实,也不影响其向被告公司主张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据此,原告决定追加被告和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准许其将吊机车操作手王某、车主徐某、交强、商业险分开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列为被告。
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是: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某、徐某、某公司(雇主)共同给付赔偿款269295.35元(已减公司预付的3万元);二,请求依法判令两家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对被告徐某(车主)应付的赔偿款承担直接赔付责任。
9月下旬,法庭再次召集各方当事人举行证据交换。由原告律师向法庭补交吴某受伤时的现场照片,以及申请几位证人当庭作证,用以证明被告王某操作吊机不当,碰撞脚手架导致吴某从高空坠落的事实。
由于其中一家远在深圳的保险公司没有派人前来法庭质证,承办法官就通过电话联系。最后,在法官的耐心释明下,深圳这家保险公司终于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为投保人承担赔付责任。而武义这家雇主公司也同意支付超过20%的补偿款,至此,经过律师一年多的努力,终于为原告获得了一个比较理想的调解结果。
金秋十月的一天,吴某携妻儿一同来到律师事务所,向本律师赠送了一面锦旗,只见锦旗上写着:“人民的好律师、公平的守护者”。笔者一眼看去,去年五月那个哭泣的孕妇,相隔一年多,如今是脸挂微笑抱着宝宝再次站在我的面前,自己也感到满心欢喜,于是随即递给她小孩一只红包,表达了本律师祝福他们一家人吉祥安康的一点心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