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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霸凌案,活罪难逃,死罪可免?

作者:查政权   发表于:
浏览:16次    字数:2898  电脑原创
级别: 文学秀才   总稿:96篇,  月稿:10

  最近,河北邯郸发生的三名未成年人凶杀案刷爆全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三名不满十四岁的凶手年龄虽小、但其作案手段之残忍、心理素质之强悍,令很多成年男性都不得不甘拜下风!所以,他们被广大网民为称为“少年恶魔”。大家在对同为未成年人的受害人感到无比惋惜和心痛时,更多的则是对三名少年嫌犯的仇视和痛恨,网上要求判处凶手死刑的呼声此起彼伏,连一贯沉稳的一些法、检公众号都纷纷发声:法不能向不法低头!这几天,只要随便上网浏览一篇与邯郸杀人案相关的文章,文末的留言几乎99.9%一边倒,谴责未成年保护法是恶法,要求司法机关突破现有法律判处凶手死刑。

  广大网民的情绪完全可以理解,本案的三名嫌疑人必须依法予以严惩,这一点我和绝大多数网友的意见是一致的!但是,“依法严惩”肯定不能满足绝大多数网友要求判处死刑的内心期许,所以本文试就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本案的下一步的走向做一些浅显的解读,也算为愤怒的大众做一次愤懑心里情绪的疏导吧。

  一、会不会判处死刑?关于这个话题,网上有很多资深法律人写了许多解读文章,这里我就不再重复相关的法律条款。从报道看,这三名犯罪嫌疑人属于已满12岁,均不满14周岁,按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所以,死罪可免,活罪难逃是本案大概率的结局。当然,这还需进行特别的追诉程序,即需要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从大检察官近日在宁夏调研时的表态,结合公安机关目前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分析,检察机关层报核准估计不是问题,所以对本案三名犯罪嫌疑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该没有任何悬疑。那既然能依法追究,为什么又死罪可免呢?因为我国刑法有明确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所以,希冀此案作为对刑法第49条的突破,直接对三名嫌疑人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执行)估计应该也是零概率的事情。

  二、能不能判处无期徒刑?既然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那么从理论上来说本案三名嫌疑人面临的最高刑罚就是无期徒刑,那在实践中的本案能不能达到无期呢?从刑法理论上考量应该也是存有争议的。争议的焦点就是如何看待和适用“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条款问题,有人认为,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那无期就是最高刑罚,在最高刑罚中又“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那如何体现从轻和减轻呢?所以只有在无期徒刑以下的有期徒刑判处才体现了法条从轻和减轻的意义。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明确规定不满十八岁不适用死刑,那么就可以判处无期徒刑,虽然法律同时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为无期徒刑没有档级,没有从轻处罚的间距,所以如果按第一种观点来理解那就是无期徒刑也不能适用,这里就存在一个逻辑矛盾,如果是这样,那不如在条里直接写明不满十八周岁不适用死刑和无期徒刑明了省事。事实上,法律只是规定不适用死刑,没有明确不适用无期徒刑,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只是规定对未成年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既然是一般不,那就是有特例,所以,从刑法和司法解释的字面理解上来说未成年人是没有被禁止判处无期徒刑的。本人支持后一种观点。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谁?邯郸杀人案曝光后,令广大网友吐槽最多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很多网友认为这部法律不是良法,他注重的是保护行凶的未成年人,没有很好的做到保护被害未成年人的利益。其实,这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种误读。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六个方面确定了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司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因为未成年人是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的特殊群体,对这个特殊群体实施保护是当今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我们不能因为一个案件的出现就认为是法律规定有问题,事实上,案件的发生有各种错综复杂的原因,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有关单位和个人没有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些规定落到实处,比如本案中的三名嫌疑人,监护人长期疏于管教,学校对长期霸凌无知无觉,可以说家庭、学校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良法善治”是相辅相成的,好的法律一定要彻底的贯彻落实才能起到它应有的作用。

  四、对刑法社会治理功能的质疑?邯郸杀人案后,很多网友对刑法的社会治理功能提出质疑,认为,国家在制定刑法时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缺乏实践考量。特别是随着时代发展,未成年人接受新知识、新思想的渠道增多,未成年人心智早熟在我们国家已然成为大众公认的事实。现实生活中出现这么残忍的未成年人杀人案,而刑法又没有大家能认可的处理结果,所以,大家自然而然的把火气撒到了刑法头上,认为是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才导致这样的结果,其实这是对刑法作用的误解,实际上,刑法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有限,刑法是滞后的,只有当某种社会现象已经出现并需要用刑法来调整时,刑法才会做“亡羊补牢”的规定,也就是说,刑法不能预测未来,它规定的都是已经发生的。之所以会出现《刑法修正案(十一)》,就是因为社会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恶性刑事案件,其作案人的年龄越来越小这种现象,所以2021年才出台了这个修正案,把未成年人犯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和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致残的刑事责任年龄调整到了已满十二周岁。如果不是这个修正案,那么,这次三名未成年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基本为零。这个修正案的出台背景可以说是由许许多多未成年人的血泪而催生。所以,那种认为刑事责任年龄过高,未成年犯罪不受刑事追究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愈来愈多,愈来愈严重的认识是错误的。犯罪是复杂的社会现象,不是法律规定了什么行为是犯罪并给予重罚就完全可以遏制这种犯罪,比如前赴后继的职务犯罪,既有法律明确规定,又有活生生的警示案例,那怎么还有人心存侥幸,顶风作案呢?这其中的道理是相通的。

  五、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立法完善的建议。一是要把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精神引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打击惩治校园霸凌法律规定之中,弘扬法不能向不法低头的精神,鼓励遭受霸凌的被害人勇敢反击,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二是对情节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重的未成年人杀害未成年人案件设置死刑和从轻减轻处罚的特例条款。也就是说,对未成年人一般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但情节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应当除外,这样就可以对千差万别的刑事案件做出不是一刀切的符合天理、国法、人情的处理,也能满足普通百姓的认知!三是要加大对监护人的处罚力度,要让监护人被处罚到痛的感觉。在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处罚的同时,对负有监管义务的父母、学校,社区要加大民事、行政甚至刑事的追究力度,不能让负有重要责任的他们在案发后做个简单的赔偿就一了百了。对于未成年人不够刑事处罚或依法处罚较轻的,应当支持受害人主张高额赔偿,要让全体监护人、学校在被处罚的痛感中汲取教训,树立正确的家庭学校教育观,当好合格的家长和老师!

  邯郸少年杀人案是一场令人扼腕痛惜的悲剧,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给社会敲响了警钟,也给我们的立法和司法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愿我们从悲剧中深刻反思,努力让悲剧成为撬动刑法条款更加完善的一个支点。我们期望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和司法机关共同努力,为祖国的花朵们创造一个更加安全、健康、美好的成长环境,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坚实的人才基础!

【审核人:凌木千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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